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20號原告甲○代理人乙○○上列原告甲○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或繳費單之期限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裁判費用新台幣3,000元。檢附繳費單及其說明書各乙件。
如有問題,可電洽承辦人:愛股書記官,00-0000000分機447。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