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879號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TITAPURNAMASARI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所載債務人TITAPURNAMASARI護照號碼,與系爭買賣契約買受人護照號碼不符。請確認債務人護照號碼為何?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