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19號聲請人 吳恬君三芳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三芳貿易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證明吳恬君為三芳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證據(股東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本院備查呈報清算人之資料)。
二、三芳貿易有限公司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廢止前最後一次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資產負債表已經三芳貿易有限公司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人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