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毅選任辯護人郭德田律師
紀卉芸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2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吳俊毅被訴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2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又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
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均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吳俊毅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2942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62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辯護人聲請將本案移送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亦函覆本院表示「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就被告吳俊毅部分同意移轉管轄由本院合併審判。」,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5月27日北院 忠刑春 108訴562字第1099014589號函在卷為憑, 爰依 前揭規定,將本案關於被告吳俊毅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魏俊明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