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46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許淑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違約金00126,438元自95年9月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19.68%自95年12月21日起至96年5月23日止,按年息1.968%計算。自96年5月2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3.936%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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