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樂秋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樂秋賽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樂秋賽因妨害風化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春瑩附表┌────┬──────────┬──────────┐│編號│1│2│├────┼──────────┼──────────┤│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某日起至101│101年4月底某日起至同│││年2月9日止│年5月8日止│├────┼──────────┼──────────┤│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472│署101年度速偵字第912│││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地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303號│101年度簡字第1490號││實│││││審├──┼──────────┼──────────┤││判決│101年8月17日│101年8月1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地院│臺灣臺北地方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303號│101年度簡字第1490號││├──┼──────────┼──────────┤│決│確定│101年10月17日│101年10月22日│││日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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