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79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10
月3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634203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k他命八小瓶(總毛重95公克,總淨重34.66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8月30日18時許。
(二)地點:台北市○○○路○段75之1號6樓之28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K他命8小瓶扣案可證。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樂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乙
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乙份在卷可稽。
三、扣案之K他命8小瓶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所用之物,爰依法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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