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7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良拓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良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良樹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1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0元/平方公尺=23,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