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南市私立惠安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蔡欽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兆鵬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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