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23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蔡欽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兆鵬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