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208號

抗告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稅局大安分局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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