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小字第20號
原告 董証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勳 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姓名及送達地址,然依起訴狀所記載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查無設籍資料,且依原告所提供之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查詢,亦查無該門號申請資料,無從特被告人別、住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