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4號原告 李敬琅 被告 陳氏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5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