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4號原告 李敬琅 被告 陳氏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5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吳冠慧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