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樹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樹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樹雄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9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廖春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