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 許弘儀 上列聲請人與 吳國坤 即自強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103年5月2日具狀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人所引用者係該辦法修正前之規定),請求交付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2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103年2月21日、同年3月28日、同年5月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之書面,亦未主張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必要之正當理由。經本院通知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3年5月13日收受通知,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正禧
法官郭麗萍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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