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到裁定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
書記官魏淑美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