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69號聲請人南星土地建物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調解,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