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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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銓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華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7,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青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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