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義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義遠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義遠因犯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附表: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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