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債務人 李文嘉 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或補提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或相關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
㈠提出自108年1月份起至目前為止,由僱用人出具之每月薪資
具體數額之證明,如不能提出證明,說明其原因,並仍應列表陳報每月之數額。
㈡受扶養人即配偶 黃之柔 目前有否工作?收入多少?黃之柔除每
月領取身障補助3628元外,是否有申請其他社會保險金或補助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需註明標記款項名稱)。又聲請人、受扶養人 李青龍 有無領取社會保險金或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由政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㈢有無以聲請人、受扶養人即配偶黃之柔、父親李青龍為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契約?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數額,每年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有無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㈣提出每月農保支出833元之證明文件,並翔實說明為何會有每月833元之農保支出。
㈤受扶養人李青龍是否經營青龍畜牧場,其每年收入多少?其有
幾位扶養義務人,各扶養義務人間如何分擔對李青龍之扶養義務?㈥支出水電費1100元部分:
①聲請人提出108年5月繳費通知單5張(見本院卷第62頁至
第66頁),費用應繳納人為李青龍、 李新河 、青龍畜牧場李青龍、 李新丁 (見本院卷第62頁至第66頁),另提出之108年6月繳費通知單8張(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76頁),費用應繳納人為 楊月娥 、李青龍、青龍畜牧場李青龍、 蘇淑靜 、 李文傑 ,又提出108年7月繳費通知單5張(見本院卷第80頁至第84頁),費用應繳納人為李新河、李新丁、李青龍、青龍畜牧場李青龍,請說明為何電費全由聲請人負擔?各應繳納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用電地址與聲請人之住處關係?②聲請人提出水費通知單2張(見本院卷第77頁至第78頁),
費用應繳納人為李新丁,請說明為何水費全由聲請人負擔?繳納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用水地址與聲請人之住處關係?㈦聲請人提出中華電信繳費單15張(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60頁)
,除其中一張繳納人為李文嘉(見本院卷第53頁),其餘應繳納人為 許玉芬 、 楊月美 、李青龍、黃之柔,請說明繳納人與聲請人之關係及為何電信費2173元全由聲請人負擔?㈧聲請人提出108年房屋稅單1張(見本院卷第34頁),應繳納
人為李青龍,該屋並非聲請人所有,請說明由聲請人負擔全部房屋稅之依據?㈨聲請人提出燃料費通知書2張(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7頁),
除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為李文嘉所有(見本院卷第37頁),另車主許玉芬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TS2-657號機車之燃料費,為何由聲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