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群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群雄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群雄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於短期內犯下多次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101年4月2日准予羈押,嗣於同年6月15日移審接押及同年9月15日延長羈押迄今。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其身為詐欺集團南部控台管理幹部,負責高雄地區詐騙集團成員之組織、開銷與管理等事宜,並統籌處理詐騙所得金額等工作,又於短期內犯下多次犯行,均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足認其所涉詐欺取財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其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又為避免被告再次實施相類犯行,同時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遂認被告應自101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張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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