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6號聲明人 吳進輝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88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進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維持第一審論處聲明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而駁回聲明人在第二審上訴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提出「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林靜芬法官林海祥法官李錦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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