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864號聲請人 羅清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盧東儀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⑴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⑵確認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其提示日在發票日之前是否
有誤(應於發票日之後)?⑶確認對票號:WG0000000之請求是否有誤(因發票日尚未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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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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