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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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麗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信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信成(男、民國三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原住台北市○○區○○街○○號)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陳信成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信成為八十歲以上之人,於民國102年3月20日列報為失蹤人口,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以105年度亡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信成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陳信成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為宣告失蹤人陳信成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陳信成戶籍謄本、入出境查詢資料、殯葬資料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查陳信成係0年00月00日生,無入出境、殯葬資料,於102年3月20日列報為失蹤人口,計至105年3月20日止,失蹤屆滿三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陳信成陳報其生存,或知陳信成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對失蹤人陳信成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