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承智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承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承智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分經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80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82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2年簡字第285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㈣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55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2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