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消債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全字第2號聲請人 彭秀鸞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一四五二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惟同條例第48條第2項及第69條後段亦規定,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除有擔保及有優先權之債權外,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更生程序終結時,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視為終結。是於法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除別有緊急或必要情形致更生目的無法達成外,債權人依法得訴訟及為強制執行之權利均應不受影響。又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保全處分,其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並非作為債務人延期償付債務之手段。因此,是否裁定為上揭保全處分,須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更生目的之達成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就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等,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而為決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後,曾向鈞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調解不成立,於民國106年3月22日向本院聲請更生在案。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無待聲請之結果,聲請本院執行處查封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在案,前述不動產為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上開執行程序,除影響聲請人計畫之更生方案外,如拍定後,將使聲請人無家可歸,生活陷於困境,且上開執行程序僅部分債權人參與,將影響其他債權銀行公平受償,為此,聲請鈞院就更生為裁定前准許聲請人保全處分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更生事件受理在案,而其主張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正受強制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
6年司執字第1452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爰審酌本院106年度司執字1452號執行事件及併案執行部分,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及併案之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均為普通債權人,然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尚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債權人存在,而未聲明參與分配,另本院審酌系爭房地係供聲請人居住使用之自用住宅,如經拍賣,將導致聲請人喪失居住處所之存立基礎,妨礙聲請人之重建更生。再參酌消債條例第54條、第54條之
1訂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立法目的,在使負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而瀕臨經濟困境之債務人,不必喪失其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而重建經濟生活,使債務人得於更生方案訂定以自用住宅借款延緩清償為內容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債務人如依該特別條款繼續清償,即可避免擔保權之行使,同時提高其更生方案之可行性,而有利債務人更生程序之進行,並兼顧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之權益。為保障各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參酌本條例第48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意旨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應有停止此部分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至若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或其他對該不動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者提出執行名義,聲請對該不動產強制執行,則不在此限,併此指明。
四、綜上所述,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
┌─────────────────────────────────────┐│附表:所有權人彭秀鸞│├──┬──┬───────┬─────┬─────────────┬───┤│││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及├──────┬──────┤││││建物門牌│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範圍│││││││建築材料及用││││││││途││├──┼──┼───────┼─────┼──────┼──────┼───┤│1.│3088│基隆市仁愛區南│四層樓房│一層:92.66││全部││││新段80地號││合計:92.66│││││├───────┤│││││││基隆市仁愛區南││││││││榮路93巷4號1││││││││樓││││││├──┼───────┴─────┴──────┴──────┴───┤││備考│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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