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0號
聲請人 連芙蓉
訴訟代理人 彭馨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股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400
002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850
003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425
004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005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006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007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