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0號

聲請人 連芙蓉

訴訟代理人 彭馨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股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400

002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850

003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425

004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005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006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007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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