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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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林揚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 張裕勝 │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九十年五月二十日│壹拾萬元│0七四七八六│1500││││用合作社壽豐分社││││3188││││││││9│├─┼─────────┼─────────┼───────────┼────────┼────────┼──┤│2│張裕勝│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九十年五月二十日│壹拾萬元│0七四七八七│1500││││用合作社壽豐分社││││31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