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陳素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素媛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2年9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2年9月18日至132年9月18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陳素媛於92年9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2,000,000元等2筆,皆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112年9月25日,償還方式為前36期按期付息,自95年9月25日起分204期,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並約定如有1期未給付本金,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102年5月2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773,93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約定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6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8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大村鄉│ 南勢 ││675-1│建│00│00│40.75│1/14││├──┼───┼────┼────┼────┼────────┼─┼──┼──┼──────┼─────────┼──────┤│002│彰化縣│大村鄉│南勢││676-6│建│00│00│53.22│1/14││├──┼───┼────┼────┼────┼────────┼─┼──┼──┼──────┼─────────┼──────┤│003│彰化縣│大村鄉│南勢││677│田│00│01│78.54│1/14││├──┼───┼────┼────┼────┼────────┼─┼──┼──┼──────┼─────────┼──────┤│004│彰化縣│大村鄉│南勢││677-2│建│00│00│75.12│全部││├──┼───┼────┼────┼────┼────────┼─┼──┼──┼──────┼─────────┼──────┤│005│彰化縣│大村鄉│南勢││678│水│00│00│00.88│1/14││└──┴───┴────┴────┴────┴────────┴─┴──┴──┴──────┴─────────┴──────┘┌─────────────────────────────────────────────────────────────┐│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8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16│彰化縣大村鄉貢│彰化縣大村鄉南│3層鋼筋混凝土│1層,33.76;2層,32.39│陽台,6.89│全部│││││旗一巷1之9號│勢段677-2地號│造住家用樓房│;3層,20.83;合計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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