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0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0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012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張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惠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具體明確之請求事項(應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