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凱堂
(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93號),裁定如下:
主文黃凱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凱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民國105年9月10日送監執行,11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401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