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徐富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04號),裁定如下:
主文蔡徐富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徐富容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最高法院共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6年4月確定。民國102年1月10日送監執行,11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085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