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1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何寶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李曉青 (即 李美靜 )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0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162元,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2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