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佩萱 債務人 孫清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零伍拾捌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9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1年12月17日與債權人簽訂現金卡借款暨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俊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