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林大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湘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明確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依聲請狀利息請求之記載無法於裁定時為確定請求之利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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