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銘麒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78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林銘麒認其於新竹市○○路○○○號「亞藝影音」所租賃之影片刮痕很多、無法播放,遂於民國101年10月28日17時30分許,至「亞藝影音」要求退出會員,因認遭告訴人即「亞藝影音」店員 楊倩如 不屑及譏笑,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進出之上址,以「幹你娘,你在笑什麼」辱罵告訴人楊倩如,足以貶損告訴人楊倩如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楊倩如告訴被告林銘麒公然侮辱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足憑(本院102年度竹簡字第180號卷第15頁)。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許珮育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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