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大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文宜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第一點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原支付命令第二點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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