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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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易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緝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學華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8773、29307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9號),改行通常審判程序, 嗣經 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學華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8773、29307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9號),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嗣經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易字卷第158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許峻彬
法官馮昌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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