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 廖晨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1200號受理在案,相對人已聲請查封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一旦變賣,勢難恢復原狀,為此聲請停止執行。
三、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並未提出任何事證釋明有前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停止執行事由,自無可採。至本院調閱執行卷宗確認聲請人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起聲明異議,惟此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停止執行事由並不相當。從而,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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