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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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26號原告少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晉佳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林芥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4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已繳納裁判費5840元,現原告擴張張請求為108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納裁判費1萬1692元,尚不足5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