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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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債權人 莊榮漢 債務人 陳華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壹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如附表編號3、9之支票,經核其退票日分別為民國105年8月30日、105年11月8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詎其竟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自屬不應准許,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105年5月10日│200,000元│105年8月30日│0000000│├─┼───────┼──────┼───────┼────┤│2│105年5月20日│260,200元│105年8月30日│0000000│├─┼───────┼──────┼───────┼────┤│3│105年5月29日│200,000元│105年8月30日│0000000│├─┼───────┼──────┼───────┼────┤│4│105年5月31日│221,540元│105年8月30日│0000000│├─┼───────┼──────┼───────┼────┤│5│105年6月15日│200,000元│105年6月22日│0000000│├─┼───────┼──────┼───────┼────┤│6│105年6月30日│275,861元│105年8月30日│0000000│├─┼───────┼──────┼───────┼────┤│7│105年7月10日│100,000元│105年8月30日│0000000│├─┼───────┼──────┼───────┼────┤│8│105年7月15日│207,740元│105年8月30日│0000000│├─┼───────┼──────┼───────┼────┤│9│105年8月10日│100,000元│105年11月8日│0000000│├─┼───────┼──────┼───────┼────┤│10│105年9月30日│150,000元│105年11月8日│0000000│├─┼───────┼──────┼───────┼────┤│11│105年10月30日│250,000元│105年11月8日│0000000│├─┼───────┼──────┴───────┴────┤│12│105年5月30日│400,000元│105年9月30日│0000000│├─┼───────┼──────┼───────┼────┤│13│105年11月20日│470,730元│105年11月30日│0000000│├─┼───────┼──────┼───────┼────┤│14│105年11月20日│180,825元│105年12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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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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