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振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振雄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受刑人梁振雄因犯竊盜等數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之三罪,已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8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是對本件之定應執行刑,自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七罪宣告刑之刑期總和(即4年4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原附表編號1、2三罪所定之應執行刑與附表編號3至6等四罪宣告刑之刑期總和(即4年1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受刑人梁振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及│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竊盜│有期徒刑│97年5月11│彰化地檢97│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6月│臺灣│97年度易字│99年7月│彰化地檢││││7月二罪│日│年度偵字第│彰化│第1035號│20日│彰化│第1035號│21日│97年度執││││。││4604號│地方│││地方│││字第5622│││││││法院│││法院│││號(彰化│││││││││││││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1101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97年4月13│彰化地檢97│臺灣│97年度訴字│97年9月│臺灣│97年度訴字│97年10月│彰化地檢│││一級毒│5月。│日│年度毒偵字│彰化│第1775號│19日│彰化│第1775號│23日│97年度執│││品罪│││第2318號│地方│││地方│││字第7950│││││││法院│││法院│││號│├─┼───┼────┼─────┼─────┼──┼─────┼────┼──┼─────┼────┼────┤│3│竊盜│有期徒刑│97年5月5日│彰化地檢97│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12月│臺灣│97年度易字│98年1月│彰化地檢││││1年。││年度偵字第│彰化│第1588號│24日│彰化│第1588號│19日│98年度執││││││5127號│地方│││地方│││字第1388│││││││法院│││法院│││號│├─┼───┼────┼─────┼─────┼──┼─────┼────┼──┼─────┼────┼────┤│4│竊盜│有期徒刑│97年5月15│彰化地檢97│臺灣│99年度易字│98年1月│臺灣│98年度易字│98年2月│彰化地檢││││8月。│日│年度偵緝字│彰化│第44號│14日│彰化│第44號│16日│98年度執││││││第654號│地方│││地方│││字第1736│││││││法院│││法院│││號│├─┼───┼────┼─────┼─────┼──┼─────┼────┼──┼─────┼────┼────┤│5│竊盜│有期徒刑│97年6月8日│彰化地檢97│臺灣│98年度易字│98年4月2│臺灣│98年度易字│98年4月│彰化地檢││││10月。││年度偵字第│彰化│第231號│日│彰化│第231號│25日│98年度執││││││9595號、98│地方│││地方│││字第3417││││││年度偵字│法院│││法院│││號││││││799號││││││││├─┼───┼────┼─────┼─────┼──┼─────┼────┼──┼─────┼────┼────┤│6│兒童及│有期徒刑│97年6月14│彰化地檢98│臺灣│98年度簡字│98年6月8│臺灣│98年度簡字│98年6月│彰化地檢│││少年性│3月。│日至97年6│年度偵字第│彰化│第1038號│日│彰化│第1038號│29日│98年度執│││交易防││月18日│3326號│地方│││地方│││字第4119│││制條例││││法院│││法院│││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