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如附表所示各案全部卷宗無訛。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徐佩鈴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附表:99年度聲字第40號│├─┬──┬───┬───┬──┬────┬────────┬────────┤│編│罪名│宣告刑│執行刑│犯罪│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日期│├─┼──┼───┼───┼──┼────┼──┼──┼──┼──┼──┼──┤│1│成年│有期徒││98年│福建金門│福建│98年│99年│福建│98年│99年│││人與│刑捌月││6月│地方法院│金門│度易│5月│金門│度易│6月│││少年│││7日│檢察署98│地方│字第│14日│地方│字第│25日│││共同│││凌晨│年度偵字│法院│54號││法院│54號││││犯加│││2時│第298號│││││││││重竊│││許││││││││││盜罪││││││││││││││││││││││││││││││││││││││││││││││││││││││應執行│││││││││├─┼──┼───┤有期徒├──┼────┼──┼──┼──┼──┼──┼──┤│2│成年│有期徒│刑拾月│98年│福建金門│福建│98年│99年│福建│98年│99年│││人與│刑柒月││6月│地方法院│金門│度易│5月│金門│度易│6月│││少年│││7日│檢察署98│地方│字第│14日│地方│字第│25日│││共同│││凌晨│年度偵字│法院│54號││法院│54號││││犯加│││2時│第298號│││││││││重竊│││許││││││││││盜罪││││││││││││││││││││││││├─┼──┼───┼───┼──┼────┼──┼──┼──┼──┼──┼──┤│3│成年│有期徒││98年│福建金門│福建│98年│98年│福建│98年│98年│││人與│刑柒月││6月│地方法院│金門│度易│7月│金門│度易│8月│││少年│││7日│檢察署98│地方│字第│30日│地方│字第│17日│││共同│││凌晨│年度少連│法院│42號││法院│42號││││加重│││2餘│偵字第13│││││││││竊盜│││時許│號等│││││││││罪│││││││││││├─┴──┼───┴───┴──┴────┴──┴──┴──┴──┴──┴──┤│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