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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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南豪
吳永峰謝少洋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010號、第9689號、第12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且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
7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公訴人係以本件與原起訴案件(被告 莊美德 )為數人共犯一
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為追加起訴。
㈡然而,本件原起訴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006號案件
審理後,業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此有上開案件之審判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遲至原起訴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9年1月6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1月6日彰檢錫速108偵7010、9689、12363字第1089050446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日期戳印附於本院卷可憑,是以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原起訴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方為追加,揆諸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及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顯然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亦鈞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7010號、第9689號、第12363號追加起訴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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