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23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7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06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