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56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財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之出生日期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記載被告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宋家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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