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08號上訴人即原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億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全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萬0,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933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