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尹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尹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尹威前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7之│104年4月30日│103年5月8日至同│103年5月26日至同│103年5月22日至同│││下旬間某日起至││年月27日│年月27日│年月27日│││104年3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167號│偵字第11853號│偵字第16027、186│偵字第16027、186│偵字第20543號│││││15號│1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298│104年度訴字第298│105年度簡上字第││事實審││685號│738號│號│號│397號││├────┼────────┼────────┼────────┼────────┼────────┤││判決日期│104年5月22日│104年8月31日│104年9月17日│104年9月17日│106年7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298│104年度訴字第298│105年度簡上字第││││685號│738號│號│號│397號││判決├────┼────────┼────────┼────────┼────────┼────────┤││判決│104年6月22日│104年9月22日│104年12月8日│104年12月8日│106年8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066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中地檢106年度│││(已執畢)│執字第142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