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五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施用毒品乙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為警查獲時當場扣案之MDMA四顆為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云云。
二、經查,扣案之該四顆藥錠送鑑定結果,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MDMA等成份,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一份在卷可佐,是以扣案之藥物顯非毒品極明,即難以違禁物視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