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三五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盜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以法
(九十)矯字第0二三九三三號函核准假釋,至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