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甘偉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甘承儒羅麗華甘國元甘靜雲甘克剛 間因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59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8年1月9日本院准予停止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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